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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燃油燃气燃烧器型式试验的通知

  • 来源:内蒙古考试网
  • 时间:2008-8-13
  • 阅读次数:

 

TSG?ZB001-2008《燃油(气)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》和TSG?ZB002-2008《燃油(气)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》两部规则已由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430日颁布实施。根据规则要求,燃烧器在设计定型后,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(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)核准具有燃烧器型式试验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(以下简称燃烧器检测机构)进行型式试验,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书,方能投入使用,并且每4年进行一次抽查。

根据燃烧器型式试验开展的实际情况,200872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质检特函[2008]50号文件。按照该文件精神,燃烧器制造单位应在20081231日前完成其所制造的锅炉用燃油(气)燃烧器的型式试验。同时规定,自200911日起,如发现发现燃油(气)锅炉新使用的燃烧器未进行型式试验、没有型式试验合格证书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超过有效期、未加贴型式试验合格标志等情况时,应按照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为了保证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能够及时、顺利开展,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上海燃油燃气燃烧器测试中心已于200835日成功点火运行。该中心不仅通过了 ISO/IEC17025认可,成为我国第一个具有燃油燃气燃烧器检测能力的认可实验室,也是国家质检总局唯一核准的燃油燃气燃烧器型式试验机构。敬请广大的燃烧器制造商能够及时与该中心联系,按照“燃油燃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”要求申请开展型式试验。

联系人:窦文宇、黎亚洲

联系电话:1391008620413671940777

附件1:燃油燃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 正文.pdf

附件2:燃油燃气燃烧器型式试验工作程序 附件.doc

附件3:质检特函[2008]50号文件

来源:中国特种设备信息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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